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作为经济不发达的宣恩县如何发展农村经济让农民拥有更多财产性收入,实现富国富民的小康社会,需要我们认真研究和解决。
一、概念
所谓财产性收入,一般是指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如房屋、车辆、土地、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包括居民以资金储蓄、借贷入股以及财产营运、租赁中所获得的利息、股息、红利、租金等收入。对于农民来说,土地作为最重要的财产,不仅是“养家糊口”的生产要素,也是提供社会保障的重要载体。因此,明确农民财产的法律地位首要的是明确农民土地的法律地位;创造条件让更多农民获得财产性收入迫切需要解决的是创造条件让农民从土地的保值增值中获得更多的财产性收入。
二、现状
从宣恩县农村居民的收入构成看,无论从总量还是比重,财产性收入还远未成为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宣恩县2007年,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人均9.49元,比2006年的人均5.52元,增加了3.97元,增长了72.07%,说明农村家庭财产性收入存在增长潜力。但从绝对额看,2007年农村居民家庭财产性收入人均仅为9.49元,这在当地农民人均2158.58元的现金收入中所占比重几乎可以忽略不计。显然,农村居民家庭经营性收入和工资性收入仍是收入的主要来源,也就是说,农村居民的收入还主要来源耕作和打工收入,财产性收入还远未发挥主要收入来源的作用。财产性收入是微乎其微的。
三、对策
财产性收入是农村居民家庭总收入构成的一个组成部分。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一方面需要政府创造条件。另一方面,需要农民自己努力。
(一)政府创造条件,让更多农民拥有财产性收入。一是政府积极引导农民大力发展一、二、三产业,努力增加农民收入。二是加快发展,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增加农民的工资性收入。农民只有劳动收入花不完、用不尽,才会把剰余部分转化为财产。
第一、快速发展农村经济使农民有财生钱。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使农民“有资可投、有财可理”。从现阶段农民收入的构成看,财产性收入还比较少,主要还是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因此必须通过建立和谐的劳资关系、政企关系和政群关系,完善现有的分配机制,依法提高农民的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的水平,以不断增加农民的收入。 保护好低收入农民的家庭财产,保证其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减少农民的收入差距,实现农民的共同增收。一是给低收入农民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为他们创造获得财产性收入的条件,让他们有更多机会增加收入,尤其是增加财产性收入,让财产性收入成为他们增加收入的新途径;二是给低收入地区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继续开展扶持经济薄弱村的工作,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机关与村挂钩形式,实现经济薄弱村的脱贫转化,成为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新支撑。
第二、完善土地流转制度使农民有地生钱。土地是与广大农民关系最为密切,也是数量最多的财产。如何从土地流转或转让中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是一个新课题。让更多农民获得土地增值的财产性收益。一是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二是建立规范的土地流转制度。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让农民从流转土地中取得租金收入,积极探索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让农民以土地使用权入股取得分红,农民承包经营土地的财产价值得到了体现。加大了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支持力度,引导龙头企业、合作组织与农户建立利益联结关系。增加农民从承包土地上得到财产性收入,还有很大的潜力。发展股份合作经济,使农民有股有权增财有道。从已有的实践看,推进股份经济发展,壮大股份经济,也是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渠道。建立完善规范村股份合作社的运作机制。推进以村为单位组建股份合作社,实现农村资产股份化,真正使村民有股有权,使发展壮大股份制经济成为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渠道。正确处理村行政与合作社的关系,规范和控制村行政费用开支,不断提高股民的分红率。
第三、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使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覆盖到农民。如果养老、医疗体系不完善,劳动收入再多,也有后顾之忧。要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必须进一步完善各种保障制度。逐步完善农村已有的保障制度,例如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等,并逐步提高保障标准。
(二)农民自己努力。农民是财产投资的最终决定者。要使广大农民切实拥有更多财产性收入,农民自己也必须奋发努力。一要转变理财观念。人人都要增强发展的责任意识,不能稍富即满贪图享受,要富而思进。现在部分农民有了节余的钱,余钱没有很好的发挥其效益,而是放在家里,没有由存钱增息,或者投资理财,让钱变钱、钱聚财。二要掌握获得稳定财产性收入的知识技能。学习是生存之需,发展之要、理财之本。增加财产性收入就必须加强学习,掌握理财的相关知识。(宣恩县统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