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是湖北省财政厅有关文件精神,财政总收入统计口径发生变化,州财政局在3月份《财政收支月报》中对具体变化情况进行了说明,以下是说明的全部内容,供各位在使用“财政总收入”指标时学习、参考。
州统计局综合科
2007年4月6日
附:州财政局关于财政总收入统计口径变动的说明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统一市县财政总收入口径相关问题的紧急通知》(鄂财预发[2007]18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州财政总收入统计口径说明如下:
一、市县财政总收入的范围
市县财政总收入是指一般预算收入范围内的有关收入项目,包括以下项目: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在当地缴纳的国内增值税中央、省级分享收入,国内消费税,纳入分享范围的营业税省级分享收入和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中央、省级分享收入。
在当地中央、省级金库缴纳的中国移动通信企业所得税,个人储蓄利息所得税,进口货物增值税,出口货物退增值税,属于中央的铁路运输、国有邮政、银行、石油、石化企业所得税、车辆购置税等地方未参与分成的税收,均不作为市县财政总收入组成部分。
二、市县财政总收入计算办法
根据现行财税体制,市县财政总收放计算公式为:
市县财政总收入=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省级国内增值税+中央级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市县级营业税÷70%×30%+市县级企业所得税÷25%×75%+市县级个人所得税÷25%×75%
新的财政总收入口径从3月起开始使用,全地域财政收入统计口径原则上再不对外使用。